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2019-12-24  

辽政发〔2017〕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为加快推进我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的成就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老龄事业整体推进快速发展的五年,也是迎难而上,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五年。
       (一)老龄工作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全省76%的县(市、区)和70%乡镇(街道)的老龄工作机构逐步得到理顺和加强,老年协会建设更加规范,95%的村(社区)建立了基层老年协会组织,约22万名志愿者经常开展为老服务。
       (二)养老保障水平大幅提高。43万城乡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被优先纳入了保障范围,做到了应保尽保。全省604万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已提高至2200元。全省10552名城市“三无”老人,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保障水平年人均分别达到9300元和7380元。全省13.76万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达到年平均6159元/人,分散供养标准达到年平均4057元/人。
       (三)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全省各类养老机构达到1735家(公办802家、民办933家),其中农村敬老院631所(区域中心院279所、乡镇院352所);全省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8000多个,社区照料床位3.1万张,年服务老年人数达到52万人次,15万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的服务。社会养老床位达到25.13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老年人优待范围大幅拓宽,优待政策不断完善。省、市、县(市、区)建立了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维权网络体系基本形成。
       (四)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加快发展,全省共有市县两级老年大学(老干部大学)150所,在校学员近10万人;各级各类老年学校5000所,参加学习人数超过30万人。全省共有老年文艺体育团体1.4万个,80多万老年人经常参加以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书画大赛为内容,展示我省老年人时代风采和良好精神风貌的“夕阳风采”系列活动,全社会敬老氛围日益浓厚。

二、“十三五”时期的形势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辽宁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我省老龄事业既面临着重大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
       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我省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我省经济的振兴与发展,将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人口老龄化为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发展带来广阔空间,现代科技手段、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全社会对老龄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为应对全省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随着生育率偏低、死亡率下降、平均寿命的大幅上升,我省“十三五”时期人口老龄化程度将继续位居全国前列,且呈现增速快、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家庭小型化加剧的态势。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102.7万人左右,约占全省户籍人口的25.58%。
       面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与实现全体老年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基层基础比较薄弱;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涉老法规政策系统性、协调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待增强;城乡、区域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不均衡,农村老龄问题较为突出;社会各界对人口老龄化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全方位影响认识不足,社会参与不充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合力尚未形成;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质量效益不高,人才队伍短缺;全民参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尚未形成,适老化环境、公益性老龄服务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推进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建立,老年用品市场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亟待加强;医养结合亟需快速推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老龄意识,加大老龄事业发展力度。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按照实现“五个老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为重点,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完善老龄政策法规,加强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充分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努力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确保全省老年人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作为老龄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尊重老年人的社会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社会共建共享机制,确保全体老年人依法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坚持补齐短板,提质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质量效益,着力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强化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力度,有效保障面向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以创新为引领,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理论、制度、科技、文化创新,为老龄事业发展增加动力。以改革为动力,深化养老、健康、服务及相关领域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强化科技支撑,充分运用“互联网+”,加强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培育新业态、推动新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全面提升。把老龄事业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增强综合应对能力,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落地。推进城市老龄工作与农村老龄工作、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协调发展,提升老龄工作整体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覆盖城乡老年人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与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能明确、协调高效的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管理规范的老龄产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基层组织健全、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社会参与广泛、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的老年社会管理体系,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确保老年人都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

四、主要任务
(一)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1.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启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等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养老保险激励机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使参保人员流动顺畅;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老年人群全覆盖。按时足额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发放养老金;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着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加强对老年人精准救助。加强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健全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优先安排因各类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的临时救助力度,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实施特困老年人精准帮扶,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按规定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给予救助。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有关政策要求,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困老年人生活救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老龄办)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要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老年人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倡导全社会开展帮扶、认养、资助等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全面落实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妇联)
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老年人服务产业,利用市场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险保障,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全面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实行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开展农村以土地养老试点业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省残联)
2.完善多层次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巩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统一待遇标准和经办服务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将所有城乡老年人分别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理设定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各项制度间的衔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医保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解决好重特大疾病老年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政府要做好民生“兜底”保障工作,扎实推进城乡特困老人相关医保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辽宁保监局、省扶贫办)
3.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积极支持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床位数在100—200张的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设立医务室(护理站);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发挥中医药在老年医疗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要将中医药(民族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35%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将疾病预防、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延伸至社区和家庭,为失能、半失能老人设立“家庭病床”。推行家庭医生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鼓励和引导全科医生与居家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通过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方式,方便老年人在家接受康复护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老年人进行体检一次,要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综合干预和治疗。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实施健康扶贫行动计划,对农村贫困老年人白内障患者进行重点救治。落实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70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医养结合工作需要,建立或完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绿色通道的规章制度。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开展导诊、陪诊、饮用水、花镜、推车、轮椅等延伸服务,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各地区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支持市场主体开发和提供专业化、多形式的家庭健康服务。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管理机制,确保老年人所需药物的正常供应。大力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残疾、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举办老年人健康讲堂,打造敬老爱心团队。加强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才培养,广泛开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等老年康复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
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和优先优惠服务的绿色通道,在绿色通道的相应位置设立“老年人优先”的标识。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
4.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综合施策,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辽宁保监局、省残联)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
1.完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街道)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2.深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快日间照料中心、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室、老年食堂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和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省福彩公益金每年支持各市改造4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服务站100个(含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全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3000个。(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购等个性定制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应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为居家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形式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独居老人安装紧急无线呼叫装置和配置必要的生活辅具。(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
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各类居家养老服务照料机构开设护理站、医务室,加强老年人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精神慰藉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大专院校建立志愿老年心理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服务。重点做好病残、空巢、高龄、独居、丧偶、临终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老龄办)
3.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省福彩公益金每年支持各市农村建设面积35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100个(含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在每个村要建设100平方米左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全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7000个。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各地区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孤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各类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4.加快市县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本着就近、就便、实用和急缺优先原则,每个地级市原则上要建有一所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床位不低于500张,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中心;每个县(市)原则上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在满足城乡特困老人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为低收入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推动专业化的临终关怀服务机构建设,发展形式多样的临终关怀服务。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布局,切实提高床位利用率。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5.强化家庭在养老方面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倡导家庭自我照料养老。强化赡养人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强化老年人与配偶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增强家庭成员之间赡养及扶养的基础功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等政策,加强各种政策制度衔接,增强政策合力。(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6.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探索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加快老龄工作网、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建设。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发展养老服务业,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
8.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养和在职培训工作,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培训率和职业资格水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注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对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视经费来源和经济社会效益完成情况,可相应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发放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鼓励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毕业生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将民办养老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并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给予实习实训补贴。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9.加快老年人宜居环境体系建设。完善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评价标准体系,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示范行动,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到2020年,60%以上城市社区达到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40%以上农村具备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服务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严禁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老龄办)
公共交通工具要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地区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公共场所要为老年人安装休息座椅。(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沈阳铁路局)
10.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
(三)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产业。
1.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拓展产业规模。培育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为载体的产业集群。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自助设备,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智能手机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满足社会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老龄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残联)
2.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产业。充分发挥辽宁特有山、海、泉、冰雪、古生物矿藏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特色旅游产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品牌宣传推广,着力打造一批集休闲、旅游、度假、康复、疗养、养老于一体的生态旅游养老基地,以满足迅速增长的不同层次老年旅游和养老服务需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引客入辽”的力度,加强对老龄服务产业信息服务、政策引导、金融支持和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旅游发展委)
3.完善扶持老龄产业的优惠政策。要把老龄产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积极培育和开发老龄产业市场。制定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的质量、规格认证标准。培育行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服务和监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辽宁银监局)
(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
1.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理顺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营造环境、加大投入等方面的作用,统筹协调各部门老年教育工作。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加强规划指导和外部监管。支持老年教育领域社会组织和老年志愿服务团队发展。到2020年,全省每个县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至少应有一所老年大学,50%的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学校,3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学习点。力争全省50%的县(市、区)可通过远程教育开展老年教育工作。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
2.突出重点优化布局。将老年教育的增量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体育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社区科普学校等,开展老年教育活动。整合利用社区居家养老资源,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各类社区居家养老场所内,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积极探索在老年养护院、城市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固定的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推进养教一体化,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养老服务体系,丰富住养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关注对农村散居、独居老人及失能、失智及盲聋等特殊老人群体的教育服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残联)
3.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老年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职业技能、法律法规、家庭理财、闲暇生活、代际沟通、生命尊严等方面的教育,帮助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实现人生价值。创新教学方法,将课堂学习和各类文化活动相结合,推动信息技术融入老年教育教学全过程,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教学,支持老年人网上学习。引导开展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不同类型的学习团队。支持各类老年教育机构的合作,促进师资与学习资源的共建共享。(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
(五)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城乡老年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各级各类老年活动中心转型升级,整合城乡社区各类老年活动设施资源。各类公共场所要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尤其要向农村文化活动设施倾斜。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并向所有老年人开放,95%以上乡镇(街道)、半数以上的城乡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或老年文化活动室(站)。(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体育局)
2.增加老年基本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多创作面向老年人的优秀精神文化作品。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贴近老年人生活的专栏专题专版和老年频道。加大财政投入,加强老龄宣传教育作品的创作与生产,推出一批老年人题材和符合老年人特点的优秀剧目、优秀图书、优秀影视片,鼓励制作适合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传播的老年文化作品,鼓励制作老龄公益广告。(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文化体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深化“文化养老”服务内涵。支持优秀老年文艺团队、文艺节目参加文化广场等活动。要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体育局)
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中心)、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爱国主义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体育局)
3.促进老年体育事业发展。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面向基层、面向全体老年人的体育组织,逐步形成并完善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全省公共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开放,并可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服务项目、免费公益培训等。到2020年,90%的乡镇(街道)建立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基层体育组织,城乡社区普遍建立老年人健身活动站点和体育团队。(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
(六)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
1.培育积极老龄观。引导老年人树立终身发展理念,始终保持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的精神状态,积极面对老年生活,参与社会发展,发挥正能量,做出新贡献。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积极接纳、大力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老龄办)
2.积极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要发挥老年人优良品行在家庭教育中的潜移默化作用和对社会成员的言传身教作用。鼓励老年人自愿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实现老有所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和管理、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移风易俗、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文化活动等方面的作用。支持离退休干部开展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开展“低龄健康老人义工积累和使用”试点,引导老年人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鼓励老专家、老知识分子积极参与面向基层、农村的送医疗、送科技、送文化等志愿服务行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老龄办、省委宣传部、省科协)
3.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要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鼓励各地区制定老年人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应积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服务范围。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专家服务机构要通过设立专门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窗口,主动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做好服务。鼓励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老年人参加“银龄行动”。建立和完善老年人才开发服务管理体系,建立老年人才供求信息库。(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老龄办)
4.加强科学研究和调查统计。完善老龄科学学科体系,加快老龄科学人才培养。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地方设立一批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基地、老龄产业实践研究基地、老龄政策创制试点基地。组建高层次老龄问题智库,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完善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老龄事业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制度。推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七)加强老年人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创新社区管理机制,推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到2020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8%,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95%以上,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老龄办、省民政厅)
2.做好离退休老年人管理服务工作。要把为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继续推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健全老年人原工作单位、居住社区、老年社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常态化机制和制度化渠道。(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老龄办、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3.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倡导有赡养纠纷的家庭共同签署赡养协议书,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和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八)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1.全面落实《老年法》《条例》及各项惠老政策。进一步巩固80岁以上困难老人高龄津贴发放制度,拓展高龄津贴覆盖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确保按月按标准发放。落实60至69岁、70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进入旅游景点享受半价、免费等优待。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优待。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外埠来辽的老年人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医疗机构要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体育局、省旅游发展委,沈阳铁路局)
2.建立全省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科学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发生。建立健全长期护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逐步探索建立失能、失智、精神疾病等丧失自主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法定监护人制度。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法院)
3.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全面开展涉老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更好地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保障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等合法权益。鼓励法律工作者积极开展为老志愿者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防诈骗宣传活动,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老龄办、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院)
4.加强各级法律援助站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机制,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力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到2020年,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老年工作站,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工作站或联系点,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覆盖面达到98%以上。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要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全面实行“优先立案、优先解答、优先指派”政策,对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具体条件与标准的老人给予司法救助,扩充援助事项,实现“应援尽援”。(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老龄办)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主导。要将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战略。要把老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制订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培育市场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要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完善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作用。老龄委成员单位和涉老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配齐配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强老龄干部自身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确保城乡社区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事情有人管、老年人困难有人帮。
(三)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改进提高政府审批效能,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五)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业领域,全部面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凡是市场能做的政府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养老项目实施,并获取收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区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
(六)创新投入机制。建立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需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落实和完善鼓励扶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建立财政资金、民间资本、慈善基金等相结合的多元投入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融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七)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八)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资金支持政策。省、市两级财政要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项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要归口管理,统筹使用。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区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地市级综合性老年人养护中心、县(市、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给予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各市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
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
(十)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发挥有关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保证老年协会有人员、经费、活动场地和定期活动。
(十一)加强老龄科学研究。鼓励涉老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老年学学会,围绕老龄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
(十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老年法》和《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并将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将敬老养老助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充分利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继续开展“敬老月”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深入开展孝道文化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宣传教育道德实践活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传承孝老文化,引导子女更好履行赡养责任。大力宣传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
(十三)完善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老年法》和《条例》,加快紧缺的涉老法规制定和政策研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提高老龄事业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四)建立激励、监督、评估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龄事业发展实际,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老龄事业目标考核制度,将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和主要指标列入各级政府考核指标,省、市、县(市、区)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对各地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综合评估,推进规划各项任务的落实。